[千龙特稿]“网络实名”制的疑惑(一) - 通用网址网络实名 - 沈阳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86 次) 时间:2001-09-05 12:19:21 来源:沈阳 (bj1961sy) 原创-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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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新闻网 sz1961sy 2001年7月26日 09:17

“网络实名”制的疑惑(一)借“标准”与“专利”名义?

在准备付款购“网络实名”时,用户(目前3721网是不论是企业或个人都可以)对“网络实名”中提及的“标准”“专利”一头雾水。

在记者7月23日采访周鸿祎时,周董事长这样介绍这二个问题:

第一,3721拥有三方面核心技术(用户端控制浏览器技术是2000年全球多国专利、后台服务器技术、中文智能化技术);

第二,网络实名现在不是标准,将来有可能成为标准。
因而,我们有必要对“网络实名”是否借“标准”与“专利”名义预售不具备这方面必须条件的软件产品作些责疑:

1.以“网络实名”为用户,用户需要了解的不是它后台技术如何,因为后台技术是开发商必须发展与保障的。事实上,用户仅关心“网络实名”前台对用户的公平性、机会协调制、争议纠纷等涉及公众网络平台利益的表征性问题,而正是这一点,目前www.3721.com 尚欠完善之处。

2.从比较法学角度讲,今天美国ICANN的域名体系是在NSI商业化、经历了二十多年完善逐步构架起来的;法国政府推出的“网络实名”是基于现有法律机制的网页资讯真实性确认体系或法规、与3721又有些差别(先有立法依据)。因此,3721不应该用通用含义(约定成俗的“标准”或称事实标准)告诉用户:“网络实名”是“最方便、最快捷的网络访问标准”。至于它的后台专利技术,对用户来讲并无任何实质性法律保障意义。

3.作为软件开发商和中国大陆“网络实名”平台供应商的3721产品,由于它注明是online产品,故此只能是针对自已平台有“话语权”,绝对不可能似北京工商局红盾315网(www.hd315.gov.cn )那样,是国家赋予的权限受理“网站名称”审批工作,红盾315网可发出以“公告”名义(性质)政府公文,而这些是带有法律权限的。相比之下,3721网站仅能发“网站通知”这种企业级文书,假如有类似3721网络实名出现,或者说WTO之后,国外其他同类产品进中国参与市场竞争,3721在法律基础上必须面对市场桃战。换个角度说:现在3721是兼顾“平台建造商”、“平台运营商”、“平台规则制订者”几重角色,以典型的中文实名及相关资源(通过卖断方式)垄断而达到市场占有,这一点与域名ICANN体系的原则绝对不可同日而语、更不可与红盾315网站的法律角色相比:更不应该借用“标准”、“专利”让用户信以为真。

网络标准的制订,除了市场占有率之外,网络资源公平分享也是网络经济必须尊守的重要原则,而这方面3721现有产品并没有给用户满意答案让人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