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与不正当竞争有一步之遥 - 管理夜话 - 孙继伟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54 次) 时间:2001-09-10 14:47:26 来源:孙继伟 (sunjoyway) 原创-IT

崔永元的畅销书《不过如此》定价19元,卓越网曾在网上以10元的低价销售,一周销售了3000多本。后来当地工商局认为因其低于成本价(进货价11.4元)销售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责令改正。卓越网一气之下,挂出了“拒售《不过如此》”的公告,崔永元一气之下发表了“卓越网无权拒售”申明。

后来有记者也询问,美亚音像网店中“一元店、特惠殿堂”中的大部分商品售价也低于成本价(进货价),是否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

在热闹的现象之后隐含着怎样的诀窍,促销中如何避免不正当竞争陷阱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按此推理,只有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动机,并且客观上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才能构成违法。

主观方面,动机很难准确把握,举证也困难,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客观方面,成本价也很难测算,举证也困难。但对零售企业来说,售价低于进货价,一般就可认定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网络法律专家胡钢认为,如果当事人不存在上述四中除外情节,就可从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认定该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事实上,如果是正当促销中低于成本价销售,即使法理上属于违法,监管部门也不会干涉的。怎么才算“正当促销中低于成本价”呢?一般来说,可以从“三个一定”原则来判断。即:如果低于成本价的商品在“一定的范围、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数量”内销售,则不必担心不正当竞争陷阱。

对于美亚音像网店来说,低于进货价的促销商品是通过选择的、针对部分细分市场的特殊商品,并不是针对多数顾客的“大路货”,一般的顾客可能不需要这些商品,但这些商品对特定的顾客却价值很高。加之,必须是会员,必须通过网上才能购买低于进货价的促销商品,所以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的;至于一定的时间,虽然栏目长期开设,但里面的单个商品却是限定时间的销售的;更为重要的是不仅放在一元店中的商品数量不多,而且还有每个顾客只能购买两盘的限制。因此,美亚音像网店的一元商品和特惠商品都是符合上述“三个一定”原则的,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嫌疑。

事实上,负责查处卓越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商部门提到,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无罚则,因此,发现违法后,工商部门只能“责令改正”,对责令不改的单位,也没有相应处罚措施。

当然,按照法理,如果实施了降价排挤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造成了竞争对手的实际损失,竞争对手可以追究不正当竞争者的民事责任,要求其负责赔偿损失或预期利益,并加赔合理的调查费用。但是,这样的要求举证也非常困难,就象上面的案例中,一个传统的书店想要证明卓越网的低价策略直接侵害了它的利益,并造成了多少实际损失,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此,营销活动中可以大胆使用低价策略,不必对不正当竞争顾虑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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