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 - 第四种权力 - 昝爱宗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23 次) 时间:2001-10-25 11:52:30 来源:昝爱宗 (昝爱宗) 原创-非IT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

□昝爱宗

  1998年10月31日,北京翰林阁图书有限公司举办“新闻
监督与司法公正”专题研讨会,与会各界人士在充分肯定“法院公开
审判,允许新闻界介入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的同时,也就与此相
关的问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看法。

  一个时期以来,司法制度改革已在我国提上日程,有的法院开始
尝试允许电视直播庭审实况。这一新举措体现了增加司法公正性、推
进舆论监督的愿望和努力,然而也引起了争议。一些人士认为,新闻
监督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另一些人士则担心,
诸如以电视直播的方式公开司法,是否会影响法官独立、冷静地判案,
从而偏离法律?

  《南方周末》专栏作家、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贺卫方说:“最近
开始的对庭审进行实况报道的尝试被许多人视为司法走向公正的一个
象征。许多传媒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是中国司法史和新闻史上的一
个创举,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情。尽管从事和参与这项里程碑式直
播的人们具有最善良和真诚的动机,并且投入了极大的热情,然而,
作为一个从事司法制度研究的学者,我感到电视直播法庭审判的复杂
性似乎被人们忽视了。在一些国家,法庭是迄今为止对镁光灯排斥最
严厉的一个场所。通常报纸对报道法庭场景所用的图片都只能是法庭
速写师提供的速写画,而不是照片(法庭之内不许拍照),电视直播
就更是一桩难以实现的事情了。另外,直播过程还要受到法官严格的
监控和各种苛刻的限制,例如不能够允许陪审团成员的身影出现在屏
幕中,镜头不得对准当事人的笔记,等等。既然直播有利于实现公民
的知情权,有利于对司法权的监督,有利于公民法制意识的养成,面
对这三个有利于,为什么许多国家都要对电视直播施加那么多的忧虑
呢?

  “司法程序的特殊性是我们首先应当注意的。一起案件的审理是
主审法官与律师、检察官以及当事人、证人等细致而严谨的合作工作
过程。法庭是当事人双方利益相互冲突的场所,律师们需要一丝不苟
地展开自己的论证,法官需要全神贯注地对庭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做
出及时而权威的回应。这里有唇枪舌剑式的激烈交锋,有层层剥笋般
的细密分析,时而慷慨激昂,时而针落地可闻。总之,这是一个与实
验室中的试验或病房里的会诊相类似的过程。监督固然可以,但如果
使用的方式具有干扰色彩,则势必会对法庭秩序以及相关程序带来负
面影响。镁光灯刺眼的光芒,摄影师不停地走动,还有当知道自己的
一言一行都会同时被成千上万公众注视所带来的心理压力或激发的
‘做秀欲’,都会妨害庭审过程的庄重与严谨,进而妨碍案件的公正
审理。

  “就一般社会对法官的监督而言,电视直播所能起到的作用更为
有限。因为电视至多可以告诉观众法庭上发生了什么,而难以挖掘影
响司法决策的各种背后的因素。例如,当一个案件实际上是由电视观
众看不到的某些人例如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们做出最终决定的话,
直播庭审过程对于监督司法权行使又有多少意义呢?至于抑制司法腐
败,直播庭审过程更是无济于事。我们很难设想,一个法官会在电视
镜头前明目张胆地违反司法伦理准则。恰恰相反,他完全可以在表面
上做到无可挑剔———摄像机能够‘直播’的毕竟只是表面现象”。

  北京大学法律系陈端洪说:“我想提醒人们,庭审不是做秀,新
闻媒体应当被拒于法庭之外。为什么呢?原因很简单也很复杂:为了
司法公正。之所以说简单,是因为谁都期望司法公正;而且赞成实况
报道的人正是把这种做法看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监督力量。惟其如此,
问题也就复杂了,复杂在于人们对实现公正的方式和对司法活动的特
殊本质认识不同。

  “赞成者认为实况报道满足了民主社会评判公务活动的一个原则——
—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了一种国家权力的运作,可以评议,有参与
感。由于司法腐败现象严重,人们以为对庭审曝光可以防止幕后交易。

  “但是,实况报道损害了一个重要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
司法是理性判断的过程,要想公正就必须有一个好的司法环境,这里
所谓的‘好’,一个重要的准则是独立。现在大家都喜欢谈司法独立,
但独立于什么呢?司法应独立于其他权力机构,独立于社会。把司法
过程等同于议会民主辩论是一种看似合理其实曲解了司法本质的期望,
其结果必然是使司法变成做秀,对法官心理造成坏的影响。我不是主
张司法不要公开。但我们应当探讨以什么方式公开才能无损于司法的
独立性。我在国外也多次旁听过案件的审理。旁听没有限制,但旁听
纪律很严格。法院外经常可以看到记者围住当事人、律师提问。各种
各样的问题,但在庭审时完全没有现场的录像,电视报道只有手绘的
画像。另外,最重要的也许是案卷的公开,一个案子审得公正与否,
是对还是错,感兴趣的可以去查阅,而且每个案子的案卷都可能成为
法学院教学的材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说:“司法公正有赖于新闻监督,司法
独立与新闻言论自由具有同等价值。新闻监督不能干预司法独立,司
法独立意味着不受包括新闻、舆论在内的任何外在因素的干预。历史
上因社会舆论压力或影响导致的错案屡见不鲜。新闻监督本身不能解
决司法公正问题。在法制建立过程中,司法独立应优先于各种外在监
督,以避免对司法机制自身的破坏,但在司法公正普遍受到怀疑时,
对监督的作用和价值可能产生过高期望。现实中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
的矛盾,以及新闻监督触及司法独立的可能性和实际结果,确实并存
着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这种现状将持续一定时间,司法机关通过提
高自身素质加强抗干扰、维护司法独立的能力是最根本的,当前应加
强这方面的宣传”。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院长王振清说:“直播庭审在目前中国法律意
识还比较薄弱的情形下,能起到一定的普法作用。新闻监督司法还应
考虑另一方面的问题。我们从长期的封建社会走过来,社会需要一种
终极权威。长期以来,这个权威是某个领袖、某个伟人,他们的话被
奉为信条。在摆脱封建意识的过程中,不能再找这样的权威了,但社
会又不能没有权威,将来的权威就是法律。没有它,这个社会就会成
为一盘散沙。但现在非常遗憾的是新闻监督不能不要,因为存在司法
腐败,监督对腐败是有效的,所以我们尊重这种监督。但也要看到这
种监督是如何执行的。最近一些报刊频频以重要位置刊登一些诸如
‘这个法官毫无人性’的文章,这样去宣传法制,如果宣传过了头,
那就是对法律权威的严重挑战。任何社会都需要有权威,若这个权威
被打掉了,那社会还剩下什么?所以新闻监督一定要掌握好一个度,
需要规范一下,也要正视一下新闻腐败干扰司法的问题。

  “司法腐败问题是多种因素共同构成的,比如说公开审判,一个
办公室有时有三个离婚案件同时审理,谁来关心法院软硬件环境的建
设问题。美国一个法官有6个助理,可以集中精力审判,现在我们一
个陪审员每年最高要完成300多件民事案件,不少同志累得轮流在
医院住院。现在无端评价中国法官的人太多了。有这么一个案例,一
个老人来法院起诉,有人骗他钱,但拿不出证据,被法院驳回。结果
这人挂着“冤”字大牌在法院前抗议了一个月。而新闻记者则以‘天
下没有讲理的地方’为主题大做文章。实际上,如果社会对法院不够
理解,那干脆就借鉴国外的做法,将法院神秘化,也就好办了。在国
外,法官一般是不与公众见面的。过去我记得有这么一个要求:未终
审案件,新闻单位不要评价,而现在很多记者全然不顾。很多案件本
来法院可以很好处理,但新闻舆论左一阵风、右一阵风,必然会对司
法公正产生影响。法官也是人,他有心理压力。

  “法院必须有一套监督机制以解决它出现的问题。这套机制在一
定意义上讲,是能起到重要作用的,特别是对个案性操作。现在我们
搞公开审判,避免暗箱操作,有积极意义。如果仅仅依赖公开审判解
决司法中存在的所有问题,既不公平,也不可能”。

  河北省高级法院的景汉朝说:“新闻监督应当加强,一个民主国
家必须充分发挥新闻监督的作用。这首先是公开化的要求,中国要走
向一个法治国家,必经途径是公开化,尤其是司法活动的公开化;其
次是大众的知情权的要求,如果新闻不介入就难以保证;三是新闻自
由的要求,新闻自由是一个宪法原则,任何一个国家追求民主就要倡
导新闻自由。

  “新闻监督如何来规范?在加强新闻监督的同时要处理好新闻监
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两者都是宪法原则,但可能存在冲突,这时任
何一个国家都会采取‘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办法。在我国,新闻自由
不得侵害独立审判的权力,一个国家得有一个社会权威,任何一个冲
突得有最终的裁判者,在法治国家这项权力给予了司法机关。如果法
官、法院的地位树立不起来,就会形成社会的不稳定。司法机关要保
持公正,必须是独立的,不受任何方面的干扰。”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江必新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尤其在司法腐败比较严重时,引进新闻监督的‘阳光’是件好事。舆
论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传媒作为‘第四种权力’
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强化,但这种权力有无可能
被误用,有无消极作用?舆论监督纳入法治轨道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
非法干预新闻自由的行为或对传媒施加压力的行为越来越多,新闻自
由迫切需要法律加以保护。另一方面,与其他任何权力一样,舆论监
督权同样有被滥用或腐化的可能,事实上这种情况已屡见不鲜。因此
我们既要保护新闻自由,又要防止对权力的滥用,一个理想的舆论监
督法制必须在保护和防范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

  “对新闻自由的保护,不仅在于一般地确认自由,更重要的是合
理地确定自由的边界,即根据传媒的内在规律和新闻理性,确定哪些
属于自由的禁区;不仅在于允许传媒可以做什么,更重要的是捆住不
法干预之手;不仅在于明令禁止干涉或妨碍新闻自由,更重要的是对
干涉妨碍者追究法律责任。

  “新闻监督滥用的防范,不仅需要传媒高度的自律,而且需要有
效的他律。传媒应当追求新闻的正当价值,而且应当注意各种价值之
间的平衡,防止可能出现的价值偏向。传媒不仅要注意正确的舆论导
向,而且还应当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编辑记者态度要客观,
尤其是应当公平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法律应当为传媒设定合理的禁止
性规范和明确的法律责任。只有高度的自律和有效的他律,新闻监督
才会有生命力,才能真正发挥有效的影响”。

  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的李江说:“为什么要讲司法公正?因为存
在着司法腐败,但分析这种腐败,不能脱离中国国情。新闻监督也要
放在当前中国经济市场化、政治社会化的进程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来
看新闻的作用。其实新闻本身没有任何监督功能,新闻只是中介、是
大众传媒工具。新闻监督并不是来自于新闻本身,而是来自新闻背后
所要表达的民愿。这是政治社会化的公开性要求,也是这一进程中公
民知情权、议论自由权的客观需要。

  “在现阶段谈论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时,讨论是否有新闻
腐败还为时过早。因为在中国走向政治社会化的进程中,新闻监督到
底监督什么?是不是就是开庭以后的现场直播,恐怕不是。我想新闻
对司法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它的活动,二是对它的人员
主体。将司法审判活动的客观表现形式,以及在实现司法活动过程中
作为主体的法官个人或组织一些不正当的因素及行为,通过新闻的方
式披露于社会,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一方面促使司法机关自律,另
一方面也能促使相应的监督机关把握好对司法机关的制约,这样新闻
监督的功能便发挥出来了。目前,对法官本人及司法活动本身,新闻
能否披露以及披露的程度和方式,不应该限制,应该最大限度地披露。
新闻的功能就是将司法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活动中正当的和不正当的行
为都加以披露,促进执法的公正和社会的进步。如果说这样有可能影
响法官的执法能力和判断能力的话,那么我们不得不怀疑是否法官抗
干扰能力太弱了。如果法官只对法律负责,任何的干扰对他来讲都是
不存在的。所以新闻舆论的压力会影响司法公正的说法,在现阶段至
少是不现实的,从理论上也站不住脚。关键的问题是,新闻监督不一
定就带来司法的公正和行政的廉明。目前亟须深化的是,在保证新闻
自由的前提下,要进一步解决对舆论监督所反映的问题深层次追究和
处理。在问题披露了以后,要利用国家现行的法律监督机制把这个问
题继续追究下去,有一个良好的结果,那么,这才是我们国家舆论监
督发挥作用的时候”。

  北京《中国律师》杂志社刘桂明说:“在现代法制发达国家,新
闻监督已成为一种谁也无法漠视、谁也不敢小看的监督力量。于是,
在某些国家有‘第四种权力’(除立法、司法、行政之外)之说。相
比较而言,中国的新闻监督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发挥的能量也非常
微弱。说起电视直播庭审过程的议论纷纷,我以为这是正常而可喜的
现象,说明国人都在用一种冷静、智慧的眼光重新审视诸如公开审判、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及司法体制改革等重大社会问题。所谓司法公开,
主要就是体现在公开审判制度。而公开审判,就是指法庭审理案件和
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而所谓公开,一是允许公民自由旁听,
二是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然而,就是这个法律上明文规定的公开审
判,到了某些地方要么是秘而不宣,无可奉告;要么就是对公众与记
者的某种‘恩赐’。我想,一个真正按法律程序公开审理案件的法庭,
是不会拒绝记者采访和报道的。推而论之,如果没有真正新闻监督的
介入,很难甚至不可能建设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司法独立是司法
公正的一项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但是,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受到的干扰是多方面的,其
中既有外部的也有内部的干扰。新闻监督的介入,有利于培养出一批
高素质的法官,也有利于这些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抵制方方面面的干扰,
并加强司法裁决过程的独立性。同时,也可使社会各界了解,法院作
为审判机关为了司法公正所付出的努力和探索。所以,在某种意义上
说,新闻监督可以帮助法官排除干扰,解除负担,真正成为司法独立
的促进者。作为正义与公正的化身,法官的公众形象实际上就是法治
的形象。新闻监督可以有效地约束产生在法官队伍中的司法腐败。诚
然,保障司法廉洁、消除司法腐败,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还需要提高
法官队伍的素质和健全法官的管理制度。而新闻监督作为一种无形的
权力,可以对司法腐败起到遏止和透明作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机关报《中国经济时报》总编室主任张剑荆
说:“简单地讲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新闻监督之后怎么办。如
果新闻报道没有得到当地政府和领导的重视,问题仍然解决不了。
《焦点访谈》为什么较好地发挥了新闻监督的作用和效果呢?就因为
中央领导的重视。所以讲中国目前的新闻监督太多了,那是无稽之谈,
是对我国的监督现状不了解。第二个问题是新闻是不是一种权力,我
想应该说是。但这种权力与其他三种权力不同之处在于它没有强制性。
明确了这一点后,对新闻监督就无须害怕。而在当前,新闻监督的力
度和范围是不够的”。

  (摘自《第四种权力: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治》,民族出版社1
999年11月版,定价:21·00元。北京和平里北街14号,
10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