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赵薇状告《长江日报》侮辱、诽谤公民人格尊严 - 第四种权力 - 昝爱宗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322 次) 时间:2001-12-05 19:07:13 来源:昝爱宗 (昝爱宗) 原创-IT

鼓励赵薇状告《长江日报》侮辱、诽谤公民人格尊严

前几日,赵薇穿什么衣服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甚至引起了一定程度的公愤。《长江日报》2001年12月5日报道“市民纷纷来电:要求《时装》杂志社及赵薇‘下课’”,该报记者直接引用其采访的一位军人刘先生的原话:“穿这种衣服的人就是民族败类!”我可以肯定地说,在中国,以刘先生这样观点看问题的人占绝对多数,他们都很爱国,特别在言辞上。但是我要提出的是,长江日报及刘先生的行为违犯了宪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对赵薇构成了侮辱和诽谤,损害了赵薇的尊严。

其实,公民穿什么样的衣服是公民的自由,与是否爱国无关,再说,法律法规上也没有如此严格的规定。可是,作为党报的《长江日报》如此传播“侮辱、诽谤赵薇人格、尊严”的观点,我认为他们的编辑水平有点低下,他们编辑的眼光有点狭隘,缺乏理性。记得不久前,新浪网在引用《中国读书报》上的一篇批评文章的同时特别声明:新浪网转载该文并不意味着新浪网赞同文章中的观点或描述。而《长江日报》却不是这样,可以说他们《长江日报》明显是赞同一位军人刘先生所说 “穿这种衣服的人就是民族败类!”的观点或描述。

如果说,赵薇穿着印有日本二战时期的军旗的服装就是伤害了中国人的感情,那么我们国家现在向曾经的“敌国”日本大量出口煤炭,我们众多青少年学习日语(也是二战时期侵华日军使用过的语言),我们家庭使用的日本电器,大街上行驶的日产汽车,等等,岂不是也在每天伤害中国人的感情?

我真不知道《长江日报》这样仇恨赵薇有何意义,有何目的,除了煽动民族情绪之外,到底有那些实际意义呢?中日两国虽然有过战争,但现在已经成为历史,我们现在需要的是在心里牢记历史,“前事不忘,后世之师”,是要与日本世世代代友好下去,而不是要报复日本人,仇恨日本国。可是就是这个《长江日报》记者编辑们偏偏反其道而行之,直接在报上宣泄,请看该报引用香港某公司汉办鲁先生的原话:“如果(对赵薇及杂志社)不处理,对青少年造成的负面影响难以估量。娱乐圈鱼龙混杂,新闻不断,明星们有各种各样的表现不足为奇。之所以发展到赵薇这个地步,说明管理部门对艺人太宽松了。我看她的照片就像看到了一个日本军妓,太低级了……”这样的话简直的耸人听闻。刚刚过去的一天是12月4日,也就是我们现行的宪法正式实施日,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很明显,《长江日报》的做法已经违宪,虽然现在的中国没有专门的宪法法院处置违宪行为,但赵薇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状告《长江日报》侵权,而且相信有“白纸黑字”证据在,《长江日报》抵赖不了,赵薇能够赢官司的把握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