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阿里巴巴”的妈妈? - 商报观察 - 杨宏生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03 次) 时间:2002-01-31 16:46:37 来源:杨宏生 (三井川)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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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阿里巴巴(中国)网站和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普公司)“2688”阿里巴巴分别为自己的美好前程打算的同时,也为争夺阿里巴巴的归属权打得不亦乐乎。
  2001年1月18日正普公司“2688”提起诉讼,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和阿里巴巴(中国)网站同时推上被告席。2001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阿里巴巴中文域名案进行了宣判,该判决驳回了原告正普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阿里巴巴中文域名归阿里巴巴公司所有。
  但是,争议远未到此结束,12月20日,阿里巴巴中文域名案的原告北京正普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正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再一次将这场备受关注的域名纠纷推向了法庭。
  “我们才是真正的阿里巴巴!”
  “我们才是真正的阿里巴巴!”在日前举行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北京正普公司总经理姚增起对新闻界称。面对一审判决结果,正普公司异常困惑。
  据记者了解,1999年5月14日,北京正普向北京市工商局申请注册商标阿里巴巴及汉语拼音“alibaba”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了该申请,并予以公告。为了宣传和推广该商标,正普先后投入人民币200多万元,开展了一系列的广告宣传活动。而此时杭州阿里巴巴公司还没有成立。1999年10月,阿里巴巴网站对北京正普申请阿里巴巴商标提出异议,同时也提出申请注册阿里巴巴商标,被国家商标局以“与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在先的阿里巴巴商标相同或相似”为由驳回。
  2000年1月18日,北京正普向CNNIC提出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申请,但CNNIC对此中文域名已进行预留。2000年11月6日,杭州阿里巴巴公司获得阿里巴巴中文域名注册,该域名被自动赋予“中国”、“CN”后缀。
  2000年11月23日,原告收到CNNIC传真来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受理中文域名预留信息变更申请的通告”。该通告中称:“中文域名阿里巴巴公司、阿里巴巴网络已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预留,现已收到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申请材料。”北京正普对CNNIC预留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做法提出了异议。在异议未能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北京正普以违约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姚增起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阿里巴巴中文域名应注册给原告正普公司。
  法院的判决前后矛盾?
  2001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阿里巴巴中文域名案进行了宣判,该判决驳回了原告正普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CNNIC是否有权对域名采取预留措施,法院认为,应允许CNNIC对某些出于技术原因的符号、行政区、政府机关、教育机构等的名称,采取必要的预留措施。但对于涉及以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姓名、知名商品名称等民事权利作为域名的,则不宜采取预留措施。
  首先,根据民法的自治原则,商标权人、企业、自然人等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将自己的商标或企业名称、姓名等注册为域名,CNNIC不能代替民事权利的权利人来行使民事权利,而限制他人注册域名。
  其次,CNNIC作为域名注册的服务机构,应平等地对待接受服务的域名注册申请人,而不应采取区别或歧视待遇。再次,CNNIC并无权认定驰名商标、知名企业名称,也没有能力做出这样的判断,更不能自行制定判断标准。故CNNIC对涉及民事权益的域名采取预留措施没有根据。故CNNIC未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给原告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行为是错误的。就本案而言,原告是2000年1月21日向CNNIC提出注册中文域名阿里巴巴的申请,而被告阿里巴巴网站是2000年11月初才向CNNIC提出的,故根据“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阿里巴巴中文域名应注册给原告正普公司。
  但法院又认为,本案阿里巴巴中文域名已经注册给被告阿里巴巴公司。阿里巴巴网站自1998年年底开通后,现已在国内外互联网络相关用户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在这种情况下,他人注册阿里巴巴域名会使互联网络用户产生误认,在中文网络环境下,亦会给阿里巴巴网站的权益造成损害,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从实际出发,原告正普公司要求返还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此案不仅是我国首例中文域名纠纷案,也是司法机关首次通过判决的形式认定CNNIC无权对涉及民事权利的域名采取预留措施。但是法院同时认为知名网站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从维护实体正义的角度出发,并未支持原告要求返还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诉讼请求。
  正普公司:知名度不应成为依据
  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姚增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论证分析与其判决结果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一审法院对正普公司提供的所有证据予以全部认定,同时也用了很大的篇幅论证了CNNIC实施中文域名预留的错误性及阿里巴巴中文域名按照注册规则应注册给正普公司所有,但其判决结果却驳回了正普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驳回正普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判决书中引用了《商标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条文作为其判决依据,但该判决依据与“原告正普公司要求返还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这一法律结果毫无必然联系。
  一审判决之所以将阿里巴巴中文域名判令给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就是因为一审法院认为阿里巴巴公司所经营的“alibaba.com”网站已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成为了知名的电子商务网站。一审法院的这一认识明显偏颇,正普公司和阿里巴巴公司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理应得到法律平等保护,知名度不应成为一审法院判决的依据或者主要参考,知名度更不应该成为特权。
  CNNIC:不希望恶意抢注扰乱秩序CNNIC于1998年开始了中文域名相关研究工作,并于2000年1月18日经信息产业部同意推出中文域名注册试验系统,允许用户申请注册顶级域名为“中国”的中文域名。为规范域名注册秩序,防止恶意抢注域名行为,CNNIC采取了限制注册域名数量、预留等一系列预防措施。
  记者在判决之后采访了CNNIC的有关负责人,他说这样做一是出于保护知名企业的目的,二是出于对本机构的负责态度。他们不希望刚刚推出的中文域名注册系统被恶意抢注搞乱。但目前他们尚未考虑上诉,如果判决生效的话,以后他们将不再预留域名。
  这位负责人介绍,“CNNIC决定将阿里巴巴的中文域名注册权留给杭州阿里巴巴网站,正是因为阿里巴巴网站是知名网站,其根据是CNNIC的第5次互联网网站排名中阿里巴巴的位置靠前。”
  中文域名第一案的意义
  阿里巴巴域名案是我国的第一例中文域名案件,也是我国第一例将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推向被告席的案件,此案涉及到了网站名称、商标、企业名称和域名等多重法律关系,正因为如此,此案受到了国内外众多媒体的普遍关注。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史玉生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试图维持现状、保持稳定,但这样的判决结果根本无法实现其判决目的。因为社会现状的稳定实际上是靠遵守规则、保护规则来维系的。既定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得以贯彻实施,人们都对其悉心遵守,则稳定的社会秩序才能最终实现。反之,如果规则得不到遵守和维护,遵守者无法从中受益,违反者却因此得利,那么规则就形同一纸空文,整个社会最终只能陷入无规则可依的混乱状态。人们不希望看到遵循游戏规则的公司成为所谓“实际情况”的牺牲品。
  近来,域名案件层出不穷,阿里巴巴中文域名官司只是其中一个极具代表意义的经典案例。这一现象深刻说明了我国网络领域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健全,网络立法异常迫切,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已是当务之急。